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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医保知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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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8 22: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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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手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其他 1、未列入《黔西南州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费。 2、除急诊和批准转院外,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到非定点药店购药的药品费,未经医院批准转院就医的费用。 3、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集体食物中毒、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等其他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4、非因公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和肇事、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非医疗保险机构组织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原发性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用;各级各类会议中的会务医疗费,开展除害灭病的药品费。 8、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者,自通知出院之日起的一切费用,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 9、住院床位费中超过核定普通床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部分。 10、在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
十八问:参保职工在我院就医时,对我院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不满意怎么办? 答:可向我院医疗保险机构(电话:3299027)或分管院长反映,也可向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十九问:实施中有争议怎么办? 答:请州、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或各定点单位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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